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把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换届选举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主动、及时、客观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换届情况。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12月份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换届情况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基本情况、上次换届时间、计划换届时间、是否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理由等。
基层党组织应当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专题研究换届事宜,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及时启动换届工作。
第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报告,统筹安排指导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帮助解决换届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报告换届情况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情况纳入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并作为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1月份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