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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16-12-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规范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主动、及时、准确、规范地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分别向支部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

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名党员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

交党费、补交党费、减免党费、自愿多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通过党内文件、党务公开栏、工作内网等形式,分别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所辖

各党组织应缴党费、实缴党费、欠缴党费、补缴党费情况。

第六条    党费收缴情况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基层党组织应当认真收集党员对党费收缴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帮助解决公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基层党组织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或在公示中弄虚作假的,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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