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上级党委提出书面请示 请示的内容包括: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设立党组织的理由,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成立党委、总支的还包括计划下设的总支或支部数)。 2、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的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班子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 3、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审查申请情况是否属实;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总支、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 4、上级党委下发批文 批文内容: ①组织设置的形式 ②党委、总支或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名额 5、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按选举工作程序选举产生党委、总支或支部委员会(新建党组织因人员不熟悉可由上级党委任命)。 6、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 报告内容: ①选举工作情况 ②选举结果(包括委员、书记、副书记) 7、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 审查选举工作程序和选举办法是否符合党章规定,讨论决定报批单位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 8、上级党委下发批文 批准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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