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定县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县委对县直机关党的工作指示、决定 ,督促检查县直机关对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领导县直机关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制度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县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党员干部的理论培训。
(三)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有关规定实施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会同县纪、县委组织部对县直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向县委反映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
(四)负责审批县直各部门基层党组织的建立、撤销和改选;负责做好总支、支部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和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的评先、评优与表彰工作。
(五)领导县直机关的纪检工作,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审批权限规定,申报或审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六)领导县直机关武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指导县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七)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